第 14 部分
反贪局专案 作者:肉书屋
第 14 部分
快捷c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决。我还听陈彪讲过,为这事李纪周还找过深圳市领导。经过多方协调,这批货最后发还给我们公司了。”
至此,三堂对证,李纪周收受梁耀华300万港币贿赂,利用职权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细节已相当清楚了。
夫人的交待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集团案,中外关注。赖昌星与李纪周的密切关系,自然成为焦点中的焦点。虽然李纪周对收受赖昌星巨额贿赂并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基本承认,一向谨慎的方工还是告诉同伴这些距离“证据确实、充分”还差许多。“远华案”和李纪周案中的关键人物,被李纪周认为比梁耀华能量更大、做派更豪爽、说话办事更有技巧,颇得李纪周欣赏的大私枭赖昌星,已畏罪潜逃加拿大。李纪周的夫人,既是李、赖关系的参与者、受益者,也是最有力的见证者,当然她也因涉案在押。王忠华带领书记员王大东先后几次赶到看守所,就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问题,找她核实情况。
每次询问开始之前,李夫人都先要烟,大口大口地抽上一阵。李纪周收受赖昌星的贿赂并为赖昌星谋利的事实,在李纪周最亲近的这位女性这里,得到了异常顺利甚至可说是远远出乎意料的印证。
李夫人交待:
“赖昌星是李纪周的朋友,他们是1993年认识的。赖昌星到北京,我同纪周看过他几次,我单独看过两三次。
“1993年6、7月份,我开始断断续续不上班。1994年上半年,刘某经常过来,有意和我做生意。纪周也同意。但是我俩还没有资金,大概情况纪周都知道。大概是1994年7、8月份,赖昌星到北京来,纪周去看他。晚上回家来,纪周告诉我,小赖同意出100万给我做生意用。一直到年底,大概是十一、二月份,有一天纪周下班回来,告诉我,小赖让我与他联系,说给我钱的事可以落实了。我就打电话与小赖联系。小赖告诉我一个电话和人名,让我与这个人联系去取100万人民币。我同那人约好之后,就和刘某开车去三元桥附近一家小饭店取到了。取到100万元人民币后,我和刘某先到和平宾馆程辉的公司还程辉50万人民币。因为‘金王子’酒楼在确定与我和刘某合作之前,要查刘某公司的账,看看刘某公司可信度和信誉如何。当时刘某账上什么都没有,我就找程辉借了50万人民币。这期间我从刘影海阳宫那里借过50万人民币,用转账支票存到刘某账上准备作‘金王子’酒楼的定金。这笔定金过的时间不久,因为我们不想与‘金王子’合作了,‘金王子’退回定金后,我们又把50万还给刘影了。
“和‘金王子’合作不成,我也不想与刘某一块做生意了,让她退给我100万人民币。刘某说账上只剩了92万元,她拿8万块钱给‘金王子’做回扣了。我就让她开了一张92万人民币的支票……后来有一天纪周回来告诉我,100万不用还了。
“1996年的3月份,女儿去了美国,纪周也要去法国出差,我一个人在家心情很不好。纪周就跟小赖联系安排接我到厦门去旅游散心。晚上住在小赖公司的招待所,在招待所我给女儿打了个电话,女儿在电话里向我哭诉在美国很不开心,受人欺负。我急得要命,也哭了,一夜都没有睡好。第二天,刘某问我怎么了,我就在饭桌说了跟女儿通电话的情况,当时赖昌星也在。小赖听我说完,对我说,别着急,他会有办法。
“1996年7月,我去美国看女儿,8月底回北京。回来我把女儿在美国的生活情况告诉纪周,并告诉纪周女儿想自己干点事,但没有资金。我从美国回来没多久,小赖到北京来,纪周去看他,回家来告诉我,赖昌星答应给我们钱帮女儿做生意,纪周要我跟小赖联系要钱的事。这个事,在我去美国之前,我印象中小赖来过北京,纪周去看他提到过要钱给女儿在美国用,纪周回家告诉过我,但那次没有谈到钱数。
“随后,我打了小赖的手机,小赖让我告诉他女儿的账号,我又打电话给女儿要到账号,再打电话告诉赖昌星女儿在美国的账号。过了两三天,小赖就把汇给女儿五十万美金的汇款底单传真给我了。女儿收到钱后打电话告诉了我收到了五十万美金,我马上打电话告诉小赖,女儿收到了五十万美金,小赖对我讲,要叮嘱女儿,钱别乱花,也别叫人骗了。我告诉纪周办好了,女儿收到五十万美金了,纪周表示知道了。后来我们聊天时说起过这件事,纪周对我说过:‘小赖很够意思,说这笔钱就算女儿做生意赔了,他也不要了。’……这笔钱没有退,我们也退不起,这笔钱还在美国的女儿手里,女儿也没退过。
李纪周的悔过书
“我知道小赖找纪周帮忙解决过三件事,一件是有一条船应该到广西到岸,在海南被扣了,赖昌星找了纪周,纪周在家打电话给海南边防局打了好几个电话;第二件是有一船烟在浙江被扣了;第三个是有一船烟在上海被扣了。我知道有这么三件事小赖找纪周帮忙解决,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有一次,赖昌星来北京,纪周去看他后,回家交给我三万港币,说是小赖给的。
“大概在1995年底,我去香港旅游,我女儿、外甥女也去了,是梁耀华接待的我们。在香港赖昌星的公司见到了小赖。赖昌星告诉我他没有时间陪我们,就给了我5万港币,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场……5万港币我在香港花销了。我记得是圣诞节。回北京后我把在香港见了赖昌星并给了我5万港币的事儿跟纪周讲了。
“1996年也是快到年底,我又去了香港,是赖昌星接待的,给我安排住处。到香港的第二天,赖昌星姓刘的秘书到我的住处,给了我一个信封说赖昌星没有时间陪我,让他带来这个信封交给我。当时给信封时就我们两人在场,秘书给后就走了。我打开信封看,里面装了6万港币,都是千元票面的,我收下了。秘书来是在中午。过后是在当天下午还是第二天下午我记不太清了,赖昌星自己开着车来叫我说是带我出去转一转。开了很远的路,到了一个比较小的珠宝行,给我买了一个2克拉的白金钻戒,花了3万港币,赖昌星说是送给我的,我收下了。我这次在香港小赖安排我住的君悦酒店。回北京后我把在香港小赖给我6万港币和一枚钻戒的事儿跟纪周讲了……
“1997年8、9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周某突然给我家里打电话,说他听说我女儿去了美国,他要到我家来,给孩子送些零花钱用。我放下电话,以为他不会来了,就与纪周一道出门办事去了,很晚才回来,看到周某在家门外等着。进屋后,没说几句话,周某讲,我女儿在美国需要钱花,给她拿了些钱来,我只好说谢谢,就收下了他带来的一只信封。他走后,我和纪周打开一看,是一万美元。随后,就把钱收起来。
“过了不长时间,大概是9月底,女儿从美国回来,我就把这一万美金给了女儿。她带到美国去了。”
周某(男,48岁,原广东开平某建安集团董事长、总裁)的交待也印证了李纪周夫妇收受1万美元的事实。周某交待:
“1996年6月份的时候,想在北京买一块地做房地产项目,我请李纪周的妻子帮忙,李夫人帮我联系了一块地。看完地,我们一起到我的住处,在那里说起她要去美国看她女儿,我就说我下次我来带点美金给你,她说,谢谢了。
“……7、8月份,我到北京后打电话给李夫人,约她和李纪周一起出来吃饭。她说李纪周身体不好,不能出来吃饭。我就说那我到她家去,我要了她家的电话和住址。然后大概是晚上八点多钟我坐出租车去她家里,我等了两个多小时李纪周夫妇才回来,那时已是晚上十一点多钟……我进她家时,是李夫人一个人在客厅接待我,我坐了五分钟左右,就走了,走的时候我把装有一万美元的信封放在她家吃饭的饭桌上,说:‘这美金给你’。她也没怎么说,就送我到电梯口。
“因为李纪周是公安部部长助理,我以后可能还有很多事要求他办,想先打好基础,以后办事方便。另外,有几件事我托李纪周办,虽没办成,我还是感谢他。一是刚才说的在北京找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二是1996年6月份,我到北京后打电话给李纪周,请他帮忙在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打电话的第二天,李纪周就带了公安部装备局的人过来跟我谈这事,不过,最后因为价格太高没谈成。”
三下广东,动员证人出庭作证
李纪周受贿300万港币和为庇护新英豪走私而干预深圳、广州公安机关缉私的最重要的证人、亦即举报人郑某,由于屡遭梁耀华以及告而未倒的当地实权人物的围追堵截(其弟遭绑架、汽车遭抢劫、住宅附近时有陌生人出没,甚至几次遭遇追杀),心存顾虑,居无定所。侦查阶段郑某的证言和提供的其他证据距起诉要求还差不少,需要补证;专案组决定,如有可能,还应动员其出庭作证。
肩负重任,朱兰、陈速在2000年9月5日南下广州。在本已约好的时间和地点,只收到郑某电话一句“出于安全考虑,不能接受询问。我只相信中纪委”就失去联系。二人立即报告方工。方工经与许海峰、刘漳南、叶上诗研究,立即请示高检院。高检院立即请求中纪委帮助。多方工作、几经周折,他们终于接触到举报人,补充、完善了李纪周受贿及干预下级机关依法查处新英豪公司走私的关键情节。短暂的接触中,来自北京的检察官赢得了举报人信任,她表示开庭审判时愿去北京出庭作证。
11月10日,朱兰、陈速再赴广州,为证人出庭做准备工作。
11月14日,朱兰、陈速赴珠海完善证据。
补充取证工作,专案组还做了许多……
1600字的起诉书,写了11稿,改了400多处
眼前是一摞作废的起诉书稿,是李纪周案的起诉书原稿。仔细数了数,不过1600字的起诉书,共改了11稿,其中7稿可以说改得是一塌糊涂。粗略算算,累计修改不下三四百处;看着方工那并不算好看却很认真的字迹、圈圈点点的修改符号,对比着修改前后段落、句子和字词的结构、顺序甚至语气,细细揣摩,不由得不叹服于方工的耐心、细致、严格和高明。看着这摞稿纸,脑中不禁浮现出夜深人静时,方工独自坐在办公室,对着打印得干干净净、整整齐齐的起诉书稿,时而挥笔果断增删,时而冥思苦想……直至改得面目全非。叹服方工的同时,心里不免产生一连串疑问:如果初稿真是方工起草、每次修改前的稿也出自方工之手,何至于修改的地方如此之多、修改前后相差如此之大?会不会某个环节由他人代笔?笔者就此事从侧面谨慎地问过方工,怕问得太直接的话他会回避,因为大家都知道方工对下属严格要求的同时,很爱护他们,怎么可能对外人讲下属的短处呢。
“初稿真是我起草的。每次修改前的稿也出自我手。你看,这些修改笔迹也都是我的。”
“怎么会这样?”
“确实是这样,初稿写成后,我给专案组同志们念,请大家提意见,我再根据大家意见修改,修改后还要向叶检、市院和高检领导同志汇报,听领导的指示。这样反复了许多次。其间也包含着高检领导、许海峰检察长、刘漳南副检察长、叶上诗检察长等同志的指导意见。……修改次数多,有认识的原因,有文字表述的原因,还有案情变化、案件进展的原因……修改后的精彩处大多是大家正确意见的反映……公诉词、答辩提纲的起草过程差不多也是这样。整个案子的办理也可以说是这样,亮点是大家智能的结晶:姑且不说忠华、朱兰这些老同志了;就是陈速和书记员大东,也都提出了好多很有见地的看法……个人在其中只起一小部分作用,很有限。”说到这里,方工有点不好意思:“别再说改得好了,要修改那么多,也是因为我的原稿没写好。”
这么一谦虚,他自己反而一点儿成绩都没了。还是来简单看看这些被遗忘的起诉稿吧:
最初的两稿,是把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为梁耀华谋取非法利益列为第一项,将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列为第二项。
第3稿以后将上述二者互换,原因:赖昌星行贿数额大、次数多,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在国内、国际影响大。考虑到开庭的社会效果。
第4稿后减少一项指控:收受海南省边防总队原副队长黄某之妻高某给予的2万美元,原因是,经反复查证,仍觉证据不够充分。
第10稿中有“被告人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揭发他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有的已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属重大立功”。
经进一步核实李纪周所提供线索的查证情况,发现:1有的线索在李纪周提供之前,已由他人揭发出来;有的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不供认,主要证人在逃,又无其他旁证;还有的揭发内容属于违纪——“查证属实”不够准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案件没有侦查终结,还无法衡量被告人刑期,过早认定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不够准确。而采用客观表述,通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更为合适。
因而第11稿将此修改为“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提供了有关案件的线索,使有的案件得以侦破。”
小的修改随手摘出几处,从中可见一斑:
1“被告人李纪周于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多次来往,李纪周利用职权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摘自第10稿。
后来方工提出:1句子太长,宣读时语气可能急促,节奏感差,听起来费劲儿,影响开庭效果;2yu音本来就不响亮,第一个分句紧接着两个yu音(“于”和“与”),去掉“于”既不影响文意,又显得简洁;3将“利用职权”由“收受”前移至“为其谋取利益”前,能更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4“多次交往”在第一个分句中意义不大,适当后移,可突出受贿是在“多次交往”中发生的。将其修改为:
“被告人李纪周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李纪周在与其多次来往中,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
2“李纪周……在该公司涉嫌走私汽车的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摘自第9稿。
后来方工提出:这句话容易产生歧义,让人误认为查扣的仅是货船,而查扣时走私的汽车是否在船上并不明确。将其修改为:
“李纪周……在该公司利用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涉嫌走私汽车(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
3“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在北京王府饭店附近收受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摘自第8稿。
后来方工将其改为:
“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到北京王府饭店看望赖昌星后,收受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
4“李纪周接受赖昌星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4月为奥林匹克勇士号货船违法进口32000余吨(估值人民币6000万元)柴油案,给海南省边防部门领导打电话,干预对该案的查处。”——摘自第6稿。
方工将其改为:
“李纪周接受赖昌星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4月给海南省边防部门领导打电话,干预边防部门对奥林匹克勇士号货船违法进口32000余吨(估值人民币6000万元)柴油一案的查处。”……
2001年1月1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李纪周犯受贿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
为了检验出庭准备工作,查漏补缺,确保出庭效果,专案组自编自导自演了模拟庭审:方工饰旁听者,王忠华饰公诉人,由陈速假扮李纪周,朱兰帮他出注意,王大东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准备了一份尽可能犀利甚至不乏狡诈的辩护词,而王忠华则针对每一个辩护律师可能提出的辩点,进行了详细的答辩,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虚拟预演。陈速与朱兰密切合作,惟妙惟肖的表演,决不亚于当年李纪周模拟江青的刁钻诡辩,另加王大东得理不让、咄咄人的‘辩护’,竟几次让王忠华哭笑不得、又气又乐……演完了,问题出来了,大家坐一块儿,你一言、我一语……
2001年2月25日上午9:30,北京市院党组会议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公诉厅厅长姜伟、市院检察长许海峰、副检察长刘漳南、一分院检察长叶上诗等领导最后一次听取专案组的工作汇报。
叶上诗:“后天就要开庭,高检院和市院领导对我们的工作很关心,来看望大家,也了解一下准备工作。”
方工:“先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我们专案组近期的工作。7日又提讯了李纪周,李纪周……;我们还主动与律师联系,了解了相关情况……这两天准备的材料,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出庭方案,强调了几个关键的具体问题分工与协作。下面说一下出庭方案……”
王忠华:“我给各位领导汇报答辩意见和几个问题的答辩口径……”
姜伟:“大家的准备很充分。有几个技术性问题,供大家参考。第一,300万港币问题,强调李纪周在构成共犯的同时起了关键作用,要为共同犯罪结果负责;第二,关于‘借’的问题;第三点把时间说上,说清行贿的时间差距、还钱时间;第三,指出李纪周对法律的认识错误;第四,谋利包括成立公司、挂靠、办保税仓等要点。这儿可能有两个辩点:1他说是正常履行职责,我们则指出正常办事不能收人钱;2他说交通协会是其下属,由其主管,他过问是正常的,我们就应指出他过问的环节不正常、程序不合法、不该收受钱财。”
张穹:“大家准备很充分,我没什么意见。开庭时我们尽可能不打断被告人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让他们放开说。大家对这次庭审保持足够重视是必要的,还应注意:保持平静心态,无论指控还是答辩,都不急不慌、沉住气。”
许海峰:“答辩时说理讲法到位即可,表述不宜多、不宜长。”
刘漳南:“后天就要开庭,今天领导来主要是鼓劲儿、打气儿。大家的准备工作已经很扎实,正常发挥肯定能完成任务。不要有负担和压力;要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今、明两天的主要任务:好好休息。”
领导的关心大家都明白,也让大家很感动。可是,大战在即,谁能坐得住、哪儿能真休息呀……
法庭较量,让正义的凯歌奏响
2001年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判李纪周涉嫌受贿罪一案。上午8时刚过,东中法庭已座无虚席,座位有限,外面还有很多人进不来。昔日政法机关高官今朝坐上刑事被告席接受审判,这将会是一种怎样的场面!谁不想亲自见识一下!旁听者静静地、焦急地期待着,记者们忙着一遍又一遍找机位、视角、调试照相机、摄像机镜头和录音设备。
法庭正中央,庄严的国徽高悬。
8:30,准时开庭。曾主审成克杰案的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子荣和审判员陆伟敏、胡万德在法官席就座,神情庄重。
方工、王忠华、朱兰、陈速、王大东在公诉席上正襟危坐、严阵以待。
辩护席上,是李纪周妹妹为其聘请的两位律师:沈志耕、杜连军,成竹在胸,不露声色。沈志耕律师,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主任,五十来岁,花白的头发略显散乱,更显得成熟稳重又不拘小节。“我和李纪周从小同在公安部大院里长大。”沈律师表示他为李纪周辩护本来不想收代理费,但考虑到行业因素,只好象征性地收了一点,“其实我与李纪周并不是很熟悉,只是觉得毕竟是儿时的朋友出了事,应当帮帮忙”。沈律师于1985年开始跨入律师行业,并成功代理了一宗“成都地方保护侵权案”。据沈律师回忆,“当时还没有律考,只好自己制作了律师证明,单位盖了章便上了法庭”。第二年,他首次参加律考,轻松通过。他代理的第一件有较大影响的案子,也可称为其‘成名作’缘自1987年春节文艺晚会歌曲《血染的风采》名誉侵权案,案件庭审时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作了报道,官司赢了,沈律师成了新闻人物,自然也成了京城名律师。此后,沈律师又连续代理了《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铁道部特大受贿窝案”等大案,颇得圈内人士好评。
杜连军,四十来岁,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律师所主任张建中曾为成克杰辩护。李纪周受贿案前期,张建中曾主动要求为其代理,因顾虑到成克杰被判死刑的y影,李纪周没用张建中。
审判长:“提被告人李纪周到庭!”
几秒钟后,昔日的副部长出现了:两名司法警察押着,带着手铐,头低垂着,神情落寞,刮得很干净的脸显得青灰、死板,衣服干净、整洁,似乎是为这一天刻意做了准备、不想显得过于狼狈。他没有四处打量,任由法警押着,径直走向被告席。他应该想到,由于老母亲年迈、妻子在押、女儿在国外,惟一能帮助他的亲人、两年来一直为他牵肠挂肚、东奔西走、先后请过四个律师的妹妹一定会在旁听席上,不知出于什么心理,他却没向旁听席看过,哪怕只看上一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上所有人的目光、照相机、摄像机都汇聚到公诉席上,汇聚到瘦瘦的、平和而坚毅的方工身上。方工先是抬头,礼节性地迅速与所有人交流一下目光,便开始用沉稳、庄重、清亮的语调宣读:
“……
“被告人李纪周,男,55岁,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大学文化,原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副部长,住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1区21楼801号。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1999年10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纪周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李纪周于1993年3月至1997年底,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之便,犯有以下罪行:
“一、被告人李纪周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李纪周在与其多次来往中,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
“1994年下半年赖昌星向李纪周提出,给其妻程辛联(另案处理)资金经商,李纪周同意后指使程辛联与赖昌星联系。1994年12月27日,程辛联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如意酒家,收取赖昌星委托赵建章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1996年下半年,赖昌星在北京见到李纪周时,再次向李纪周提出为其在美国的女儿李茜提供资助,李纪周同意后指使程辛联与赖昌星联系。同年底,程辛联向赖昌星提供李茜在美国的账号,赖昌星将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416万余元)汇给李茜。
“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到北京王府饭店看望赖昌星后,收受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
“李纪周接受赖昌星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4月给海南省边防部门领导打电话,干预边防部门对奥林匹克勇士号货船违法进口32000余吨(估值人民币6000万元)柴油一案的查处;于1997年8月帮助香港远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香港大陆两地车牌一副(香港车牌号by6678,内地车牌号广东0249507)。
“二、被告人李纪周1993年与香港基杰公司董事长梁耀华(另案处理)相识,后于1994年11月初,利用职权帮助梁耀华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挂靠在由李纪周主管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同年11月21日,梁耀华等人来京请求李纪周帮助公司建立保税仓。当晚在王府饭店1018房间,李纪周与情妇李莎娜(另案处理)、汤松新(另案处理)商议后,由李纪周出面让梁耀华给李莎娜港币300万元,梁耀华当即表示同意。1995年8月梁耀华将港币300万元(折合人民币321万余元)汇入李莎娜在香港的账户。李莎娜用该款在香港购买住房一套,并告知李纪周。
“李纪周于1994年11月至1996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了保税仓,并在该公司利用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涉嫌走私汽车(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告知其案件已涉嫌重大走私,仍多次采取电话过问等方式,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对上述案件的审查,严重影响了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上述涉嫌走私案件未被依法查处。
“三、被告人李纪周于1996年下半年接受广东省原开平建安集团董事长周民兴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周民兴联系推销激光瞄准器,在家中收受周民兴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3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李纪周非法收受赖昌星、周民兴贿赂计人民币5276万元;伙同李莎娜非法收受梁耀华贿赂计人民币3215万元。共计人民币849万余元。案发后收缴人民币55万余元、港币53万余元、美元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的首饰,并扣押住房两套(价值人民币408万余元)。
“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提供了有关案件的线索,使有的案件得以侦破。”被告人李纪周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李纪周亦供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纪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法庭辩论:贪官的罪与罚
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漫长,有条不紊。
检察官王忠华首先就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并为赖昌星谋利的事实,讯问李纪周。李纪周没有辩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都认可。指控开始似乎进行得很顺利。但两位辩护律师却没有因为李纪周的认罪而改变试图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初衷。他们抓住赖昌星行贿时双方语言表达的模糊隐晦,精心设计了一系列问题,试图给合议庭造成指控证据并不充分、事实并不确切的印象。
辩护人:“被告人,刚才公诉人问到了赖昌星给程辛联100万人民币,赖昌星是否明确告诉你送给你?”
李纪周:“赖昌星没有明确说。是我理解不用还了。”
辩护人:“李茜是否亲口告诉你,收到赖昌星的50万美元。”
李纪周:“她没有同我说过。”
辩护人:“你见过汇票吗?”
李纪周:“没有。”
辩护人:“50万美元是借还是给?”
李纪周:“他当时没有说借也没有说给,是帮助李茜。”
律师的发问可谓巧妙、得体,李纪周心领神会,对答也不失精彩。可这一切尽在检察官预料之中,审查起诉阶段深入、细致、全面的工作,检察官们早已严阵以待,指控有板有眼,字字句句掷地有声: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1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程辛联的证言……证明:1994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纪周说赖昌星要出钱给她做生意,让她与赖昌星联系。同年12月,经与赖昌星联系,她与刘某到北京市三元桥附近一饭店从赵建章处取走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告诉了李纪周。李纪周后来告诉她这笔钱不用还了,她将该款用于偿还购房借款,并将余款中的一部分借给他人使用。
“2证人赖某、赵某的证言……证明:1994年底,由赵某在北京如意酒家将赖昌星委托转交的人民币100万元给了程辛联。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1994年底的一天下午,程辛联同她到西坝河附近一个酒店取走人民币100万元。
“4中国银行转支票、北京市中管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收据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广安门分理处现金送款单等书证……证明:程辛联收到人民币100万元后,还购房借款50万元,存入刘某公司30万元。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50万美元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程辛联的证言……证明: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纪周说赖昌星愿出钱帮助女儿做生意,让她跟赖昌星联系。她与赖昌星联系后,赖昌星汇给女儿50万美元,并将汇款底单传真给她,女儿也打电话告诉她收到了50万美元,她告诉了李纪周。后来,李纪周告诉她,给女儿的50万美元赖昌星不要了。2证人庄某、赖某的证言……证明:听赖昌星说给过李纪周的女儿一笔美元。3检察机关出具的有关说明……证明:程辛联按照李纪周的要求,通过电话催促女儿退回赖昌星给予的50万美元。4李纪周女儿的电话录音……证明:1996年底,她受到了赖昌星所寄的50万美元。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3万元港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程辛联的证言……证明:有一天,李纪周去看望赖昌星,回来后交给她3万港币,说是赖昌星给的。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1997年上半年有一天,他开车送过李纪周去王府饭店;接李纪周时,赖昌星送李纪周上车,二人在后座停留了一会儿。”
检察官还出示了李纪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出:“赖昌星先后向他提出为程辛联、女儿提供资金经商。他同意后,让程辛联与赖昌星联系。程辛联和女儿分别收到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后,赖昌星告诉他,给的钱不要了,他告诉了程辛联。1997年上半年,他收受了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交给了程辛联。他接受赖昌星的请托,要求海南省边防局将查扣的油轮交海关处理;批示广东省公安厅为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大陆两地汽车牌证一副。”
面对这些证据,辩护人辩解道:“程辛联的证言与李纪周供述不一致,不可完全采信。”
公诉人从容答辩:“程辛联证言与李纪周供述之间只是在时间以及个别的表达上有出入,但在受贿、谋利的主要情节上,供、证是一致的,并不矛盾,是可信的。”
辩护人:“程辛联与赖昌星也很熟,100万未必与李纪周有关。”
公诉人:“证据表明,程辛联是随李纪周看望赖昌星时认识的赖昌星,赖昌星所认识的程辛联是李纪周夫人程辛联。李纪周和程辛联也都已经供认:没有李纪周的地位与身份,赖昌星不会给程辛联钱,钱是给李纪周的。”
辩护人:“李纪周女儿的电话录音收集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李纪周的辩解是那样无力
公诉人:“李纪周女儿的电话录音是程辛联主动提交的,也是经过李纪周女儿同意的,且侦查人员当时在场,收集程序合法,其内容又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内容真实可靠。”
辩护人:“在庄某的证言中有‘赖昌星告诉我,他给李纪周老婆介绍一个公司,借进一笔款子……这笔钱后来还了……这件事与陶某有关……’这表明:100万是借的,且已经还了。”
公诉人:“这段话所反映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是程辛联、陶某与赖昌星的另一笔70万元款项。我们认定李纪周收受赖昌星的100万不是这笔款。”
辩护人:“公诉人宣读的张某证言中,没有涉及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的事实,故此证据不能证明李纪周收了赖昌星3万港币。”
公诉人:“证人张某虽然没有说明李纪周是否在车上收了赖昌星的钱,但他证实了赖昌星在王府饭店上车送李纪周的事实,这与李纪周供述收赖昌星3万港币时间、地点、方式等情节是一致的。从另一方面印证了李纪周收受赖昌星3万港币的事实。事实上,赖昌星在车后座是悄悄给李纪周钱,有意不让司机看见;乃至李纪周本人在车上都没看究竟是多少钱,拿得严严实实,直到进了自己家才看。李纪周不愿意、也不会让司机知道详情,毕竟不是什么好事。”
方工、王忠华等继续就李纪周干预查处奥林匹克勇士号走私油轮的事实进行举证:
“1证人冯某(时任海南省边防局局长)的证言……证明:1997年4月3日,海南省边防局在琼州海峡查扣了外籍油轮奥林匹克勇士号,李纪周给他打电话,让将油轮交海关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处罚决定书》……证明:奥林匹克勇士号油轮违法进口柴油32万余吨。”
李纪周辩解道:“奥林匹克勇士号油轮不像起诉书所说的属于远华公司所有。”
公诉人反驳:“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李纪周系接受赖昌星的请托,要求海南省边防局将查扣的奥林匹克勇士号外籍油轮交由海关罚款放行,无论该油轮是否属于远华公司所有,都是为赖昌星谋取了利益,都不影响所指控的犯罪成立。”
公诉人:“关于李纪周违法为赖昌星办理香港大陆两用汽车牌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纪周在远华公司《关于申办香港大陆两地车牌的报告》上的批示、证人刘某、李某(均为广东省公安厅干部)的证言……证明:1997年9月2日,广东省公安厅按李纪周的批示,在申办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为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大陆两地汽车牌证一副。
2《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证明:李纪周为远华公司办理的香港大陆两地汽车牌证,香港牌证号为by6678,广东牌证号为广东02…49507。“
李纪周:“远华公司办理的粤港两地车牌证手续齐全,应当给予办理,我没有利用职权为赖昌星谋取利益。”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接受赖昌星请托,批示下级公安机关为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大陆两地车牌证,即是为赖昌星谋取了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辩护人辩解:“应该有行贿人赖昌星的证言或传其出?
第 14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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